生命、治療及病人權益

病人眼中的終止無效治療

 

  患病固然不好受,若不幸患上不治之症如癌病,更要同時承受身心兩方面的折磨。面對不治之症,病者本身或家屬可能由始至終都不能接受,但亦有人處之泰然、積極面對。無論如何,以救人為己任的醫生,要在病人這人生最後階段,作出適當的治療,盡力控制病情,甚至轉危為機;若在病情末期已明知無法挽救時,亦要盡量紓緩病人的痛楚,並協助病人和家人坦然接受現實。對於晚期不能治療的病人,不少醫生表示會因應醫藥的效果及對病人和家人的益處,考慮採用甚麼治療,以及是否終止無效治療,又或按病人的意願,安排善終服務和臨終照顧,幫助病人和家人預備死亡。對於醫務委員會提出「終止無效治療」的守則,病人和醫務人員的意見是否一致?以下是病人查鍚我先生的一些看法。

  

  患上肝癌已有數年的查鍚我先生,認為終止無效治療既是醫學上的問題,也涉及社會資源調配的考慮,是一個殊不簡單的問題。

「生命無價,社會有能力負擔更多醫療資源...」

  本身是一名基督徒的查先生,認為生命是無價的,沒有任何東西可以代替,所以不能因為資源短缺問題,決定哪些生命值得搶救,哪些不值得搶救。他指出,社會上若有足夠的資源去搶救一些晚期的病人,醫生就必須盡力去搶救,因為可能同一時間,在其他國家已經有醫學上的突破,研製出某些藥物去醫治末期癌症。

  「如果資源是無限的話,根本無需要停止治療,問題是在有限的資源內,應如何作出調配。」雖然有點無奈,但查先生相信社會有能力去負擔更多的資源,如果貿然放棄搶救,即是對生命的放棄,實在非常可惜。查先生質疑說:「如果面前有六部維生儀器,只可以維持六個植物人的生命,第七個病人被送入院時,是否意味著其中一人的生命必須要放棄,抑或要採取先到先得的方式?我們的社會對於維持生命的資源是否真的如此短缺呢?」  

  

  此外,有醫生表示,某些醫療藥物很昂貴,但只可延長病人生命一段很短時間,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,醫生要考慮如何調配資源,使更多病人得益或把資源調配到康復機會較大的病人身上。

  

  然而,查先生認為醫生是跌入了一個自製的框框內,他懷疑醫生是否需要扮演社會資源分配的角色。他認為即使沒有足夠資源,醫生亦應該坦白告訴病人有其他的可行性,即使是延長生命一天、一星期,或者一年,也是值得的,因為在此期間,醫學界可能對這病症有突破性的研究,讓其生命繼續維持下去。「病人應有權知道是否有藥物可以延長其生命,以及從何途徑得到這些藥物。如果政府未能負擔,病人可以選擇自己購買,當然病人始終希望政府會增撥資源協助病人。」查先生亦建議政府考慮設立一些慈善基金,協助病人購買一些較昂貴的藥物。

 

「病人能否自己決定...」

  不少醫務人員指出,不進行無效的搶救,其實只是不希望增加病人的痛苦,讓病人有尊嚴地過世。因為到臨終的一刻,應考慮的是甚麼對病人最有益和更重要,是純粹搶救而明知只能維持多幾分鐘或幾小時的壽命,還是與家人一起度過?而且,大眾是否真的認同不惜一切代價把資源用在無法救治的病人身上?

  

  作為一個病人,查先生認為重要的是病人能自己決定是否願意承受痛苦。因此醫生的責任是盡力搶救病人,直至最後一刻亦不應該放棄,因為生命是最寶貴的。他更直言不諱地指出,守則的目的是使醫院的做法更顯得理所當然。「如果醫學界對臨終病人的護理早有共識,而這個共識又運作良好,為何還要納入守則內呢?」他認為以往家人反對停止治療時,醫生必須繼續施救,但現在一經寫下守則,即使家人反對,院方亦可轉介到道德事務委員會,甚至法庭。他質疑法庭是否有權決定一個人的生與死,因為這個問題包含了不同的社會、道德、醫學、法律、宗教信仰等因素,法官可如何作出明智合理的決定?

  雖然有醫生指一直已採用終止無效治療,且認為運作上沒有大問題,醫生亦重視事前與病人和家屬溝通,但查先生卻估計,以往醫生對守則的共識沒有公開,如今公開後,病人和社會未必完全接受。「每個人的生命應由自己控制,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看待生命的價值!」

「醫生與病人之間的溝通重要,病人權益不容忽視...」

  

  可見,病人擔心的是醫生在沒有徵詢其意見或不認真考慮其意願的情況下,便自行作出決定。這涉及醫生與病人之間的溝通,以及是否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和自主權的問題。其實,任何時間醫生與病人之間的溝通都非常重要,不只在終止無效治療的決定上。

  本身雖是病人,但亦有多年服務病人經驗的查先生認為,香港政府需要增加病人的資訊,例如病人應有途徑查詢有關服務和得到協助,如癌症病人協會、新力會等機構,但現時港府卻沒有向病人作出宣傳,使病人經常處於無助的境況。

  

  查先生認為病人的知情權亦不容忽視,例如醫生如何將病人患上癌症的消息告訴病人是非常重要的。在香港,病人對醫生非常信任,而病人亦經常將醫生的角色神化,但醫生卻往往不懂得如何將消息告訴病人,甚至相當忌諱,有意無意間令病人更加恐懼。「醫生毋須瞞騙病人,只須老實大方地告訴病人其病症及處理方法,或是有甚麼組織可以為同類病人提供協助等。可惜,有很多醫生只告訴病人『已經末期,沒有醫療方法』,等於判病人死刑。」他舉例說,醫生告訴病人只有兩個月生命,但到最後病人的生命維持不到兩個月,因為他可能因承受不到壓力而跳樓自殺。查先生強調:「醫生與病人不是對立的,而是互相合作的伙伴關係;對付疾病,醫生不單要面對病人的生理問題,更應了解病人的心理。」

  

  病人對自己的權益可能所知有限,不懂得查問病情或治療方法對自己的影響,亦間接使某些醫生認為不用對病人多作解釋。查先生認為過去的確有不少醫生自覺高高在上,不主動向病人解釋病情。與過去比較,目前的情況無疑是有進步,但與西方國家比較,香港仍有很多有待改進的地方。

  查鍚我先生,幾年前患上肝癌,經過醫治後,病情雖然被控制下來,但他發現原來香港社會對癌症病人的支援十分少,於是便在「新域會」內成立了肝癌病人支援小組,為癌症病人及家屬提供心理上的輔導,以及共同探討病情,期望藉此減輕彼此間的痛苦和互相作出支援。他亦曾數度出席國際會議討論病人權益問題。

究竟病人有何權利?

  以下這份病人約章是由醫院管理局印製,目的是向市民解釋使用公立醫院服務時應有的權利及責任。現針對終止無效治療的問題,將其內容節錄如下:

* 醫治權──有權得到符合現時認可標準的醫療服務。
* 知悉權──有權清楚病情、診斷、病情發展、治療計劃,包括常見的問題及可

   行的療法。

  ──有權獲知有關的病情及治療方面的資料。

* 決定權──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藥物、檢驗或療法,並獲知所作決定可能引起

   的後果。

  ──有權徵詢其他醫生的意見。

* 申訴權──有權向醫管局提出申訴,並得到迅速及公允的處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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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 查錫我 (Stephen Char) at 11:29 PM,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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